菏泽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管理, 确保示范项目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补助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示范项目是指菏泽市区(包括中心城区、牡丹区、市开发区)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组织申报、建设,经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并联合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 示范项目优先安排市政府规划的成群连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学校舍改造、医院、卫生院、旧城区改造、绿色建筑等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优先安排技术先进、经济可行的项目。
第二章 示范项目管理
第五条 示范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通过建设手续预审、项目评估、专家论证审查等形式对申报的示范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
(二)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符合国家和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技术先进;
(三)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有一定规模,对单体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建筑群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50户及以上农房集中连片建设改造项目;
(四)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五)集中供热的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及温控设施。
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拟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需向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批文;
2、土地使用证;
3、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6、设备采购合同;
7、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方案(实施方案);
9、建筑设计施工图(包括土建、可再生能源等所有施工图,另行成册);
10、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示范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告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评审内容包括:
1、技术先进,是指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先进性;
2、适用可行,包括实施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运行维护、施工工艺、产品设备、风险;
3、经济合理,包括增量成本,常规能源替代量、费效比(增量成本/节能效益);
4、示范推广,包括项目的区域代表性、建筑类型代表性、其他资源节约措施、评估保障措施。
(三)示范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了法定审批及相关建设管理手续。
(四)用于示范项目的太阳能光热及热泵产品、设备,均应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产品认定,取得认定证书。
(五)示范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根据工程进度,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六)示范项目应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监测方案,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进行数据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无条件提供给市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示范项目的验收。示范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有关验收材料申请验收。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委托能源测评机构进行测评,组织专家进行资料评审、现场核查,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专项验收。
对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检的项目,如抽检中发现问题,应在问题整改完毕并经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专项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补助办法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为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配套资金。
第十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市级配套能力建设,其中用于市级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参照财建〔2009〕305号和财建〔2010〕455号文件执行 。市级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编制、标准制定、能效检测、技术指导、宣传等。
第十一条 补助办法。
(一)对采用紧凑式屋顶单台安装家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示范项目,按每台太阳能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采用集中集热分户用热太阳能光热系统的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5元标准给予补助;对采用集中集热分户储热太阳能光热系统或壁挂分体太阳能光热系统的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8元标准给予补助;对采用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的项目,及采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和热水三联供技术的示范项目,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使用土壤源热泵供热制冷的项目,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2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使用水源热泵供热制冷的项目,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2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和工业余热热泵系统供暖的项目,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2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凡经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批准的示范项目,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已签订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货、安装工程合同,签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承诺书,工程进度符合示范市建设要求,经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核,拨付本项目补助额50%的补助资金。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安装、调试完毕,由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组织专项验收合格后,在示范城市补助资金限额内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考核和监管。建设、财政部门将联合对补助项目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项目申报面积或节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帐核算,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购置、安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设备等方面,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财政局可依法追回补助资金或暂缓、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4.未按要求检测、验收评估的;
5.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菏建〔2012〕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菏泽市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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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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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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